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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於 111 年 4 月 30 日開始實施,只要在台灣工作 6 年以上移工,可由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,每次 3 年可展延,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。

但..中階移工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受僱工作者,如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(勞退新制)之強制提繳對象(例如:外籍配偶、取得永久居留身分者),仍應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(勞退舊制)。所以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。

中階移工因屬第三類外國人,因此雇主須依法按月提撥 2%至 15%的舊制退休金,並於估算勞動基準法第 56 條第 2 項退休金所需數額時,亦須將其納入計算範圍,且雇主應於 3 月底前,於舊制退休金專戶內補足今年成就退休要件勞工的退休金總額,始符合勞動基準法規範。

延伸閱讀 : 外勞退休金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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